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取消主管税务机关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审核权,这意味着相关纳税人只要报备所需资料即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上述审核权。不过,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获奖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或者报送虚假资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获奖人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报送虚假资料,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获奖人进行处理。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提供的上述材料认真核对确认,并将其归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户式”档案,一并动态管理。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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